2015年4月23日最新报道: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橡胶公司排污超标,不服水务局处罚而引发的二审行政案件,二审判决认定水务局处罚并无不当,驳回橡胶公司诉请。2014年2月26日,上海奉贤水务局至该区一家橡胶公司进行排放污水水质检查,在该公司工作人员许某的陪同下,上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采样人员在该公司的污水总排口进行污水采样。经市排水监测站检测,污水样品中PH值为1.84,严重超过上海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所规定的PH排放限值。
为此,2014年9月1日,水务局对橡胶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于同年2月26日实施了排放的污水水质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橡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务局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执法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橡胶公司诉请。
橡胶公司上诉称,不存在排放严重超标污水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而水务局则辩称,其系根据市排水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上诉人排放的污水样品PH值严重超标。
针对双方上述争议焦点,上海一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根据水务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取证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2014年2月26日橡胶公司受检采样的污水PH值为1.84,水质超标的事实。根据水务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市排水监测站的资质证明,该站具备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相关资质。因此,水务局适用《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无明显不当,亦未显失公正。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