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废之声获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订,逐步完善,对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有效支撑和指导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修订”等规定,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修订。《名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名录》修订坚持三个主要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废物进行修订。例如铅锌冶炼废物、煤焦化废物等。二、是坚持精准治污。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例如,从《名录》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是坚持风险管控。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
其中,关于医疗废物,《固废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据悉,与橡胶行业相关的:橡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油;树脂、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合成过 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不包括热塑型树脂生产 过程中聚合产物经脱除单体、低聚物、溶剂及 其他助剂后产生的废料,以及热固型树脂固化 后的固化体);树脂、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 程中合成、酯化、缩合等工序产生的废母液;以乙烯和丙烯为原料,采用茂金属催化体系生 产乙丙橡胶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等。
其中,对于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