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三十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了第2023/363/AD18R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载重轮胎反倾销情况进行了审查。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第5号决议,其决定保持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不变,继续对涉案的中国轮胎产品征收14.79%-35.35%的反倾销税,包括4011201000、4011209000、8708709909项下的产品。
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载重轮胎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从2015年12月18日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5年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21年7月2日发布公告,保持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税不变,有效期为2026年6月28日,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00和4011209000。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22年3月9日对中国载重轮胎进行反规避调查。
2023年2月1日对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案件作出反规避终裁征税决定,对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确定的14.79%的载重轮胎进行征税。~反倾销税35.35%,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708709909项下的产品。
2022年4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载重轮胎进行了反倾销变化审查,审查是否有必要调整现行的反倾销税。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3年3月10日发布了该案情况变化审查终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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